食品生產許可證概述
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向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機構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允許許;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價值一萬元以上的,處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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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食品生產許可證 進口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特證 消毒產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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